广东省高级服装设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高级服装设计师资格评审标准]
具有系统的服装史、服装设计基础理论和丰富的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生产工艺,对服装设计有较深的研究,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著,具有应用计算机获取和处理住处的能力。有丰富的服装设计经验,有高深的服装设计造诣和独特的服装设计风格,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服装设计现状及发展趋势,服装设计创有名牌,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在指导中级设计人员、培训人才、设计、科研、生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
[申报条件]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服装设计专业从事服装设计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已获得工艺美术师资格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人员,可参加高级服装设计师资格的评审。
第二条思想政治素质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发现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受到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等问题,3年内不得申报。
任服装设计师期间,每年考核称职以上(含称职)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服装设计师资格后,实际从事服装职务工作二年以上(含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服装设计师资格后,实际从事服装设计师职务工作五年以上(含5年);
3、大学专科毕业,取得服装设计师资格后,实际从事服装设计师职务工作8年以上(含8年);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
(1)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服装创作设计成绩突出,作品在国内外享有盛誉,在国际专业评比中获得奖牌,为国家争得荣誉,并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外语和获取处理信息能力条件根据粤人发【2003】178号文件规定,外语成绩仅供参考)
必须具备2小时内准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4000字符的能力,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考试,成绩合格(根据省人事厅粤人发[2003]178号文规定外语成绩仅作参考);
1、具备熟练应用计算机获取和处理信息以及从事创作设计和生产管理的能力,了解掌握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并将先进科学技术应用于实际工作之中;(根据粤人发【2005】177号文件规定,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
2、获得博士学位,可免试外语: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担任服装设计是师期间,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参加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知识、信息或新技术、新理论、新技能等继续教育。申报者必须提交任现职期间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件。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担任服装设计师期间,必须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系统研究过服装史、服装设计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生产工艺,对服装设计有较深的研究,有高深的服装设计造诣和独特的服装设计风格,对我国服装业的动向有充分的了解;
2、主持设计制作过三种类别以上的服装系列,作品创有名牌,服装设计构思有创新和独到之处,有能引导流行,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并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显著的经济效益;
3、设计的作品曾以联展或个人名义参与过国内外举办的服装展览会、作品发布会、系列表演和专场时装表演会;
4、组织、主持、指导过本专业复杂的设计任务和科研课题,能独立分析和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和生产上各个环节关键的技术问题,实施效果好;
5、组织和指导服装师的专业设计和产品开发取得显著成绩。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担任服装设计师期间,作为主要贡献者,必须以下条件之一:
1、作品在国家及省服装设计大赛中获得奖牌;
2、获得全国行业协会专业评奖三等2项以上;
3、作品在国家级专业评比中,获奖3件以上。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
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有价值有专业和相应专业著作1部以上;
2、在全国刊号省、部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有价值的本专业或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不少于7000字)。
凡符合本条件规定的要求,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提出申报,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不予受理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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